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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避雷器装置检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2-5 点击:3094

防雷避雷器装置检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减少和防止雷击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全省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质量,根据《省气象条例》、《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检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设汁规范》(GB50057—94)(以下简称《规范》及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严格按各级检测机构制定的《质量管理手册》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各级防雷检测机构使用。
第二章 检测项目
第四条 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类别的判定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照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对各类建筑物防雷分类的判定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五条 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设计审查室负责。
审查一、二、三类新建、已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是否有防直击雷和雷电波入侵的措施。对第一类和《规范》第2.0.3第四、五、六款的二类防雷建筑尚应审查是否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图纸和现场审查。主要根据防雷类别审查其防雷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图纸是否规范,说明是否准确,设计单位是否具备资格,现场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按设计施工图施工,并最终通过现场检测判定设施的性能。审查完成后通知检测站按照审查结果进行现场跟踪检测。
第六条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
1、建筑物的几何尺寸。
表征建筑物外形构造特点,同时也可为避雷装置检测提供有关参数确定或判定依据的建筑物的长、宽、高、半径等。由于建筑物的不同,本细则对建筑物几何尺寸的测量作如下规定(见附图)。
(1) 天面尺寸的测量
按照“常见天面形状测量示意图”测量天面尺寸
(2) 高度
按照“高度测量示意图”测量建筑物高度。
(3)、建筑物几何尺寸的测量要求
A 单位:m,仪器:皮尺(长、宽、高),准确度0.01m(高,准确度0.2m,量程0-70m)。量0-50m,视距测高仪
B 天面尺寸在参考设计图的情况下在地面进行测量,有特殊造型天面时才在天面测量。
C 地面测量长、宽规定在距地1.2m高处测量,皮尺应保持平直,用皮尺测高时应保持垂直,用皮尺测量几何尺寸时必须两人读数,当两人读数误差小于±0.1m时,只作一次测量并记录,误差大于±0.1m时,应复测,直至满足误差要求。用视距测高仪测量高度时,至少选两档测距测量,两次测量误差小于±0.2m,否则复测,直至满足误差要求。
(4)、判定:建筑物几何尺寸没有标准,不作是否合格判定。
2、按闪器类型
接闪器类别有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避雷线等,根据设计图和现场目测确定同—建筑物可选用不同类型的接闪器,故接闪器只作记录,不作判定。
3、接闪器有效高度
按闪器有效高度指接闪器高出被保护物平面的高度。
(1)、避雷针有效高度=避雷针高度—被保护物的高度。
(2)、避雷针高度、被保护物高度单位为m,用视距测高仪测量,准确度0.2m,同一目标须选两档测距测量,两次测量误差应小于±0.2m,否则复测。测量人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对避雷针和被保护物进行测量。
(3)、避雷线的有效高度=避雷线最低点距地高度-被保护物高度。
(4)、避雷线最低点的投影点即是避雷线两支杆的最低的所在点,按上述方法,用视距测高仪即可测出避雷线最低点和被保护物的高度。测量方法及要求同前。
(5)、避雷带的有效高度:避雷带的有效高度是避雷带高出被保护屋面的高度。对于平物屋面的避雷带,其高度规定只能在0.1—0.3m之间,对敷设在女儿墙上的避雷带,其高出女儿墙的高度没有标准。
(6)、平屋面避雷带高度用钢卷尺或皮尺测量,准确度为0.001m,长边每隔10-15m选一点测量,短边只选一点测量,每点测量误差应小于±0.005m,否则复测。女儿墒避雷带不作高度测量。
(7)、避雷针、避雷线以及非平面避雷带高度只是作为计算保护范围的基本参数,不作是否合格判定;新建建筑物屋面避雷带有效高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年检建筑物屋面避雷带高度应一致,无高低不一致现象,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4、接闪器规格
(1)避雷针应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针长lm以下时,圆钢直径≥12mm,钢管直径≥20mm;
针长1-2m时,圆钢直径≥16mm,钢管直径≥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直径≥20mm,钢管直径≥40mm。
(2)避雷网和避雷带的材料及规格
避雷网和避雷带应采用圆钢或扁钢,其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圆钢直径≥8mm 扁钢截面≥48mm2 厚度≥4mm。
(3)烟囱顶上的避雷采用圆钢扁钢
圆钢直径≥l2mm。 扁钢截面≥lOOmm2 厚度≥4mm。
(4)用游标卡尺测量,准确度0.02mm,避雷针直径应作两次重复测量,其误差小于0.1 mm,否则复测,避雷带规格测量长边至少每隔15-20m选一点,短边至少选一点测量,
每一测点应作两次重复测量,其误差小于0.1mm。
(5)避雷针直径满足其最小规格要求时,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当避雷带任—边测量结果达不到最小规格要求时,即判定不合格
5、接闪器网格尺寸:
(1) 规格要求,一类≤5m×5m或4m×6m,二类≤10m×10m或≤8m×12m,三类≤20m×20m,或当宽度不超过20m时,天面四周设环形避雷带。
(2) 测量仪器为皮尺,准确度0.01m,测量误差为0.05m。
(3) 测量时同一天面应选不相邻的两块网格测量,每边测两次,误差应小于0.05m,否则复测。对第三类建筑物,当天面宽度小于20m时,因无须安装网格,故可不测量,只作“环形带”记录。
(4) 当天面网格尺寸达到规定要求时,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小于20m,若为“环形带”判定合格,若不为“环形带”判定不合格。
6、均压环垂直距离
第三类建筑物宽度
(1) 第—、第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高度超过其滚球半径时,其超过部份每隔12m均沿建筑物墙体四周敷设均压带。
(2) 均压带间距用皮尺测量,准确度0.1m,测量误差≤0.2m,选择不相邻的两墙面测量,每墙面测量自上而下进行。
(3) 每层均压带间距小于12m时,判定合格。其中任一层均压带间距大于12m时,判定不合格。
7、引下线
(1)规格
圆钢直径≥8mm
烟囱上的引下线
扁钢截面≥48mm2 扁钢厚度≥4mm 圆钢直径≥l2mm 扁钢截面≥l00mm2 厚度≥4mm
机房引下线 多芯铜线截面≥35mm2
(2)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距离0.3—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各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12m(—类)、≤18m(二类)、≤25m(三类)。
(3)测量仪器:游标卡尺,精度0.02mm。引下线的检测,其测量允许误差为:圆钢及钢管直径≤0.5mm 扁钢厚度≤0.1 mm
(4)每根引下线距地0.1-0.5m处,任选—点测量两次,当全部引下线达到要求时,判定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引下线间距用皮尺测量,准确度0.1m,测量误差≤0.2m,每次测量复读两次,合乎要求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8、突出屋面的金属物是否接地
依据《建筑物防雷建筑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如水箱、架空管道等)均应作接地处理,检查方法是目测和仪表实测,主要看其是否作了单独的按地处理或与屋面避雷针、带、网等作了可靠的焊接,若做了接地处理,判定合格,未作按地处理或连接不好,判定不合格。
9、突出屋面非金属是否受防雷保护
突出屋面非金屈物是否受防雷保护主要指屋面非金属物是否在其上安装有按闪器并接地。
检查方法是目测,受到保护或装有接闪器并接地,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10、按地电阻的测量
(1) 技术要求: 一、二类防雷建筑物每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R≤10Ω每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R≤30Ω。
(2) 测量仪器: M4102、ZC-8,准确度0.2Ω。
(3) 测量方法: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组接地装置的测量位置不变的情况下重复测量两次,其误差应小于±0.2Ω,否则复测。如出现观量数据接近标准值时,应在至少两个选不相邻的两个不同的方向进行测量。
(4) 每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都达到技术要求时,可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5) 接地电阻测量布线方法
测量地网的接地电阻时,通常使用的布线方法一般是直线法,另一种方法就是三角形法,或称夹角法。
① 电极直线布置法:

电流极与接地体边缘距离d13 =4--5倍地网对角线长度,d12= 50%--60% d13。测量 时,将电压极沿接地体和电流极的连线上移动三次,每次移动距离为d13的5%,三次测得的数差值小于5%即可。然后取三次平均即为接地电阻值。在土壤电阻率均匀的地区,d13=2D ,d12=1.2D 。



② 电极三角形法:
一般取d13= d12≥2D 夹角α≈30°

测量微波站地网时,按照其行业标准,必须采用电极三角形布置,
且 d13=d12≥4--5D
实践表明:
三角形法测量所得的接地电阻值小于直线法所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但是用直线法所得的接地电阻值比较可信。测量大型地网时,应用电压、电流表法,电极采用三角形布置。
③ 对测量仪表的要求
(1) 表内阻:
由于表的内阻直接影响测量读数,在要求由于表内阻引起的误差小于2%时,表内阻应等于或大于电压极内阻50倍。
(2)表计准确级:
测量接地电阻所用的电压表、电流表、电流互感器等的准确级,不应低于0.5级。(共分为7级)
导线截面:
测量时电压级引线的截面不应小于1.0-1.5平方毫米;电流极引线的截面积由电流值的大小而定,以每平方毫米5A为宜。与被测接地体连接的导线电阻,应不大于接地电阻的2-3%,并要求接地体的引线处需除锈处理,接触良好,以免测量误差。
11、按地体规格测量
(1) 技术要求:
人工垂直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 人工水平接地体应采用扁钢或圆钢。
其规格如下:
圆钢直径≥10mm 扁钢截面≥100mm2 厚度≥4mm 角钢厚度≥4mm 钢管厚度≥3.5mm
人工垂直接地体规格的检查,一般采用查阅基建资料、施工验收图的方法获得数据,该数据在填写时加小括号,表明非直接测量数据,只作参考用。但如有条件可直接测量时,应如实测量并记录。测量仪器、测量方法以及判定原则同接闪器规格的测量。
12、屋面放散管及室内设计是否接地的检查
(1)技术要求:《规范》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第3、2、1条,四、五、六款的防雷建筑物,屋面放散管及室内设备均应作防雷电感
(2)测量方法:目测屋面放散管,室内设备是否接地。若有接地且接地电阻小于10Ω,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13、平行管、线跨接间距
(1)技术要求:当平行金属管、线净距离小于100mm时,每隔30m应作一次跨接。
(2) 测量方法:用皮尺(准确度0.1m)测量跨接间距,每一间距复读两次,误差小于0.1m,达到要求时,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14、架空管、线接地间距测量
(1)技术要求:架空金属管道、线路进出建筑物处及每隔25m应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R≤20Ω。
(2)检测方法:用皮尺(准确度0.1m)测量接地间距,每一间距复读两次,误差小于0.2m,接地电阻同前。
(3)接地间距和接地电阻均达到要求时,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15、低压线路埋地长度的测量
(1)技术要求:低压线路埋地长度L=2√ρ,ρ为土壤电阻率,可通过查表得出,再计算出L值。且必须大于15m。
(2)检测方法:用皮尺(准确度0.1m)测量接地间距,每一间距复读两次,误差小于0.2m,接地电阻测量同前。
(3)接地间距和接地电阻均达到要求时,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15、低压线路埋地长度的测量
(1)技术要求:精度0.1m,测量值应是实际长度,测量数据应复读两次,误差小于0.5m。
(2)测量仪器:皮尺,精度:0.1m,测量值应是实际长度,测量数据应复读两次,误差小于0.5m。
(3)当测量值达到计算值且大于15m时,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16、线路如何端金属管线是否接地的检查
线路入户端金属管线是否接地通过目测判定,有接地判定合格,无接地判定合格,无接地判定不合格,此项不作接地电阻测量。
17、电源入户处是否安装避雷器检查
电源入户处是否安装避雷器通过目测判定,有判定合格,无判定不合格。
18、避雷器接地电阻的检测
避雷器接地电阻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判定原则同前。
19、避雷器启动电压、漏电流的检测
启动电压、漏电流用防雷元件测试仪器测试,准确度2V,0.1μA,每片压敏电阻测试两次,误差小于5V,0.5μA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石油类设施避雷装置的检测
1、避雷针高度的测量同第6条第3款。
2、避雷针与被保护物距离
(1)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最近直线距离标准≥3.0m,与被保护物最远距离没有标准。
(2)测量用具:皮尺,准确度:0.1m,每次测量需复读两次,误差≤0.1m。
(3)当避雷针与被保护最近直线≤3.0m时,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与被保护物最远距离只作测量不作判定。
3、避雷针保护半径
(1)避雷针保护半径按滚球法计算
按GB50057-94标准附录四计算
(2)避雷针距被保护物最远处再避雷针保护范围内时,即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4、雷针规格、引下线规格及罐体引下线规格的测量同第6条第4款、第6条第7款。
5、接地地电阻的测量
防雷设施接地电阻小于10Ω,测量要求同第6条第10款。
6、行管道跨间距的测量要求与第6条第13、14款相同。
7、电源线是否装避雷器与第6条第17款的要求相同。
第三章 检测程序
第八条检测过程
1、现场检测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
2、检查所用的仪器设备,保证其性能完好,并在检定周期内。
3、查阅被检测建筑物或设施的基建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及竣工图。
4、对被检测的防雷设施进行现场勘查。
对本细则第6条、第7条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判定。
第九条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避雷装置检测原始记录
(1)检测使用的原始记录为省防雷减灾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表格,如实记载对防雷装置检测的结果。
(2)检测数据有效位数与检测系统仪器设备精密度相适应,不足部分以“0”补齐,以使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相等。
(3)原始记录表应在检测过程中由检测过程中由检测员如实填写,内容填写完整,经复核人员认真复核后,由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认可。
(4)记录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准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不允许随意涂改、删减。若复核发现某一数据记录有疑问时,现场对该项进行复测或经检测人员认定确系记录错误需更改或作废时,应在有二名以上的检测人员监督情况下,在被改数据栏画上两条水平线,将正确的数据填写在该栏被改数据上方,并加盖更改人的印章。
(5)原始数据在检测报告发出的同时,由检测员交技术资料报关员归档,保存期二年。
(6)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查阅、抄录。当发生检测争议或出现检测质量事故时,受检单位要求出具公证性证明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加盖检测站公章。
(7)原始记录采取领用、交回制度。记录要编页码,不准撕毁,作废页必须保留。书写认真,字迹工整,保持记录的清洁。
2、数据处理
(1)数据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某一检测数据偏离同一检测项目二个以上数据较大的异常值时,可对该异常值剔除,另采用其他数据,当出现某一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偏离检测系统准确值较远的异常值时,对该系统异常值不能踢除,并查找出偏离原因,判定误差类型,如因仪器系统误差所致,应查明原因加以修正,如果超出误差范围,则应安排重新检测。
(2)检测项目中,规范要求大于等于的项目如接闪器规格等,取实测数据中的最小值填入原始记录中的处理结果栏;规范要求小于等于的项目如接地电阻剂等,取实测数据中的最大值填入原始记录中的处理结果栏。
(3)临界值处理
避雷带、引下线直径或厚度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时,判定为合格。
当接地装置测试数据接近或等于技术规范规定值时,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如果接地装置为环行接地装置或基础地网时,取四个方向接地电阻值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如果接地装置为线行接地装置,使用标准直线测试法法线方向测试一次,在法线方向正负30度,各测试一次,三次数据平均值为最终结果。或沿线型接地装置正反法线方向、线型接地装置末端方向各测试一次,三次数据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4)处理后的检测数据避雷带高度保留小数后二位,其余保留小数后一位并填入原始记录处理结果栏,与检测标准值相对照,进行单项评定。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检测报告的质量是检测站检测工作质量优劣的最终体现和集中反映,也是本站对受检单位和社会提供的公证性证明的文本,必须认真填写和审核;
2、检测报告是检测人员根据现场原始记录数据的处理结果,应完整的填写各栏目,要求数据准确、语言规范、文字简洁、字迹清晰,进行判断的结论准确。不准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只能用碳素墨水笔和篮墨水填写。经检测人员和复核人(主检工程师)签名后,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若系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的报告,由站长签发。并加盖检测站的公章。
3、全部检测数据均使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检测报告不允许涂改。
4、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受检单位,一份报有关主管部门,一份留本站存档。无关单位及人员不得列入发放范围。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签名手续。
5、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资料由保管员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借阅检测报告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借阅人不得对检测报告进行复印及抄录。
6、作为技术争议使用的检测报告可以采用复印件,但复印件必须有站长签名并加盖检测站公章。
第四章 检测前后对检测仪器的检查措施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在赴现场检测前统一领取仪器时,应注意检查仪器性能、外观、是否经过检定,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使用,是否贴有绿色合格证。
第十二条 检测仪器设备在运往检测现场的路途中应妥善保管,避免剧烈震动及损坏。到测试现场后应对仪器进行性能检查,当确认仪器正常后,才能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对各种检测用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及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检测完毕后,检测人员应将贵重检测仪器设备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询问、检查、验收,并填写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使用频繁检测仪器经站长批准后,由检测人员妥善保管。
第五章 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的处理
第十五条 被检测的防雷装置其技术指标未达到要求,起不到防雷作用时,必须填写有整改期限的整改通知书,由技术负责人或站长签发并交付受检单位。
第十六条 对限期整改的防雷设施,整改后必须重新按照检测程序进行复测,合格者发合格证。在整改期限内受检单位未整改时,交由法制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首次测量超差或检测结果散布太大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1、排除人为因素
(1)检查仪器安装时否正确。
(2)接地体与引下线是否断开。
(3)探测电极是否与用电线路或地下金属管道沿垂直方向布置。
(4)是否雨雪后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5)人为读数偏差
2、排除客观因素
(1)接地电阻测量仪是否受外界强磁的影响。
(2)接地装置是否严重锈蚀,埋于地下部分是否被破坏。
(3)避雷器因遭雷击损坏后未即使更换。
(4)如探针处为沙质土壤,测试时沿探针注入一定清水,在水未干时立即测试。
第十八条 排除上述因素后,重新进行检测。
第六章 检测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检测站负责人应对全体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应停止检测,待重新更换仪器设备后再进行检测。对损坏的仪器,要分析仪器设备损害的原因,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人为事故,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人身事故,应采取应急措施,首先组织抢救和治疗,并保护现场。对事故现场及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填写事故报告表,由现场负责人写出书面事故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并妥善安排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对检测质量有异议时,按《质量管理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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