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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公司:江西省发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2-4-8 点击:2181
1 总则 
1.1 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影响,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暴雨、高温、干旱、台风、雷电、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冰雹、霜冻、冻雨、低温、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员会设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设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局。 
2.2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指挥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市(县)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的建议。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省应急委员会。 
3.2.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3 IV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的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3.4.4 Ⅲ级预警。 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个县(市、区)的应急处置能力。 
3.4.5 Ⅱ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2—4个设区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标准的气象灾害。 
(2)1 设区市中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气象灾害出现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但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严重,超出1设区市应急处置能力。 
3.4.6 I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1)5个以上设区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10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Ⅲ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Ⅱ级标准中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2 Ⅳ级响应。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Ⅲ级响应。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Ⅱ级响应。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5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6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7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进行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4.3 通讯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 指挥与协调 
4.4.1 预案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省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 
(3)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5)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应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气象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气象灾害事件的后果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10 新闻报道 
4.10.1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10.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11 应急结束 
4.1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3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5.1.4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5.4 调查和总结 
由省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 省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省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省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 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 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7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8 社会动员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进行特定气象灾害的专业应急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结合本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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