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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2-4-8 点击:2556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字[2006]18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影响,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和谐平安赣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稳定的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依靠社会力量投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长效机制。 

1.2.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由省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较大的气象灾害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一般的气象灾害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把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和水平,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从重救轻防向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转变,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救助工作。 

1.2.4 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平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5 依靠科学,快速高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1.3.2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 

1.3.3 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 

1.3.4 部委规章:《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信息刊播管理办法》等。 

1.3.5 有关文件:《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暴雨、高温、干旱、台风、雷电、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冰雹、霜冻、冻雨、低温、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应急委员会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气象局、赣州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地质矿产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公公司、市环保局、市广电局。 

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局。 

2.2 职责任务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提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组织指挥较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响应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指导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气象灾害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市应急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的传达以及贯彻落实指令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担组织评估、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专家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赣州军分区: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气象防灾减灾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立项、设计和建设、验收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气象灾情统计、上报及对社会公布,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组织、指导开展救灾社会捐赠;负责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5)市财政局:落实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做好气象灾害应急资金管理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6)市公安局: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 

(7)市地质矿产局: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8)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水位的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加强对重要水利设施监控和保障。 

(9) 市水文局:负责组织江河水位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水文预报信息。 

(10)市农业局:负责农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农民灾后恢复重建。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12)市科技局:负责加强气象防灾预警技术和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加强市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管理。 

(13)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4)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5)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设立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气象灾害灾情报警电话。 

(16)市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迅速恢复被破坏的本网通讯设施,保证移动通讯的畅通。 

(17)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情况的监控。 

(18)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出及增播、插播,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2.5 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动方案。 

2.2.6 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职责为: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预案防御的建议;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工作;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有关情况。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协作,上对下指导,分级负责制。 


图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各自辖区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可能出现气象灾害时,应当进行加密监测,分析气象灾害变化的最新情况,不断修正其预警、预报。 

各有关涉灾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相关灾害的信息监测工作。 

3.1.2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的最新信息,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后续滚动报告。 

3.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4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接到市外毗邻地方通报对本地、本市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1.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灾害等级判断。 

3.1.6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气象灾害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3.1.7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加强辖区内气象灾害的日常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 

对气象灾害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和其他影响,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按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工作。 

3.2.2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2121电话、短信、电子显示牌、气象预警塔(显示装置)、互联网、报纸等多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3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安排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及时刊播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迅速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3.2.4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2.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级处置”的原则进行分级处置。对可能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较重预警级别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建议,再由市应急委员会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部署预警应急工作;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决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相关应急工作部署,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辖区内有关的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应急委员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全市气象灾害自动气象监测网,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的立体监测系统,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2)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在人流聚集场所、交通要道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完善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机制、流程和途径,保障气象灾害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广泛、快速的收集。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灾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制定指挥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队伍资源的共享机制,增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同性,增强应急救灾队伍对气象灾害的处置技能,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和灾后应急处置能力。 

(5)建设气象灾害应急技术体系。加强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和预警服务水平。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3.2 水利、水文、地质矿产、环保、农业、林业、卫生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与气象应急指挥部快捷、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相关信息的共享,提高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3 IV级预警。本县(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发地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危及人们生命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2)高温干旱。日最高气温达到或可能达到40℃或连续5天≥38℃的高温天气,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供水、供电紧张,中暑或其他并发症的人数增加等情况;或气象干旱指数连续10天达到严重标准,可能造成农田、果园、人畜缺水,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等情况。 

(3)冷害冻害。气温骤降,最低气温降到-7℃以下,可能造成果树或农作物冻害;或春寒、寒露风,可能造成农作物冷害;或冻雨电线结冰达15mm,可能造成果树或农作物冻害,对供电、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或积雪深度达20cm并维持2天以上,可能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影响。 

(4)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山洪地质灾害;或强冰雹(20mm以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9级以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等。 

(5)特浓雾。能见度低于50米的特浓雾,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水上交通和城市交通事故,渡口被迫暂停。 

(6)大风。9级以上大风,可能造成江湖翻船和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损毁等。 

3.4.4 Ⅲ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个县(市、区)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较重洪水、较重农村内涝、较重城市积涝、较重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造成较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b.高温干旱。日最高气温达到或可能达到41℃或连续5天≥39℃的高温天气,可能引发较重的森林火灾,供水、供电比较紧张,中暑或其他并发症的人数明显增加等情况;或气象干旱指数连续15天达到严重标准,可能造成农田、果园、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对人们生产、生活有较重影响等情况。 

c.冷害冻害。气温骤降,最低气温降到-9℃以下,可能造成果树、农作物较重冻害;或冻雨电线结冰达30mm,可能造成果树或农作物较重冻害,容易引发较严重的供电、交通安全事故;或积雪深度达30cm并维持2天以上,可能引发比较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 

d.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比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比较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冰雹(30mm以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比较严重;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11级以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严重损毁、农作物较严重成灾等。 

e.特浓雾。能见度低于25米的特浓雾,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水上交通和城市交通较严重大的事故,渡口被迫暂停。 

f.大风。11级以上大风,可能造成江湖翻船和较严重的人员伤亡,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大量损毁、农作物成灾比较严重等。 

3.4.5 Ⅱ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气象灾害。 

(2)气象灾害出现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但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严重,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严重洪水、严重农村内涝、严重城市积涝、严重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b.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严重山洪地质灾害;或冰雹(40mm以上),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严重成灾;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12级以上),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严重损毁、农作物严重成灾等。 

c.大风。12级以上大风,可能导致江湖翻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3.4.6 I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I级预警: 

(1)10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Ⅲ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启动Ⅱ级标准中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4.7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同级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案启动预警公告。并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和紧急程度,向同级应急委提出发布、调整和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建议。 

3.4.8 可能导致气象灾害的因素已经消失,由事发地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同级应急委批准后,向社会宣布解除预案启动预警。 

3.4.9 下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预案启动预警和解除预警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对于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气象灾害的实际级别与预案启动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1.2 Ⅳ级响应。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Ⅲ级响应。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Ⅱ级、Ⅰ级响应。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协同进行应急处置。 

4.1.5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同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1.6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1.7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以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以政府信息网和气象信息主干网为依托,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常规信息库,包括应急指挥机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家库等信息。现场信息由现场气象要素信息和现场气象灾情信息两部分组成。现场气象要素信息主要由县级气象台站采集。现场气象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地的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报市应急指挥部掌握,重大、特大气象灾情信息还应报省应急指挥部。 

4.2.2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进行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重大、特大气象灾情信息还应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重要信息报告应当快捷、保密。 

4.2.3 完善全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相关部门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市外的,由气象部门所属有关气象台站将气象灾害信息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邻市、邻省通报。 

4.2.4 当气象灾害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省相关部门。 

4.3 通讯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指挥部。 

4.4 指挥与协调 

4.4.1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当地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 紧急处置 

4.5.1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势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在接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a.准确记录、记载信息接收的时间、信息提供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气象灾害的类别、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地点和涉及的范围、灾害形成原因、人员伤亡与救护、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发展趋势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和处理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b.针对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值班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处置,并按程序和要求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c.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予以记载(时间、方式、处理人等),并将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对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预案启动级别标准的,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一般的气象灾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做出应急处理决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布置应急工作,并随时与其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件的发展变化及现场救援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5)较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及时按照指挥部领导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必要时,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建议事宜。 

(6)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 

4.5.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重大或特大的气象灾害,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1)抢险救助。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按职责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4)现场控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调集征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5.3 扩大应急处置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气象灾害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协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气象等灾害监测预警部门应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气象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响应,主动参与。 

4.9 气象灾害事件的后果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10 新闻报道 

4.10.1 有全国性或全省性影响的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内新闻报道应当及时主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4.10.2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害过程和形成原因的宣传报道。加强对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 

4.11 应急结束 

4.11.1 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评估,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4.11.2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3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4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1.5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1.6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气象灾害灾后的社会救助活动由各级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积极提倡和鼓励市直、驻市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用于气象灾害应急的社会救助资金。 

5.2.2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秘书处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5.3 保险 

5.3.1 重视保险在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相关的保险。 

5.3.2 积极发挥保险业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的相关政策,逐步扩展气象灾害保险险种,不断完善保险减灾机制。 

5.3.3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5.3.4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单位或个人的受灾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理赔。 

5.3.5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的依据。 

5.4 调查和总结 

5.4.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较大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报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应急指挥部。调查报告包括: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气象灾害发生的原因,明确防御或应急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议。依法需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4.2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局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各阶段的主要措施和功效),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至少应确定1 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4)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 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共享。 

(2)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的渠道、方式等。 

(3) 各级气象部门所属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4)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气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准确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确保信息快捷调用,为正确决策、指挥提供信息服务。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认真做好气象灾害影响评估。 

(2)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队伍应当加强人影作业工具、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通知防范、躲避、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协调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建立医疗应急资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有关救护队伍、器械设备的调度方案。 

(2)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武警部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物资保障 

(1)市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2)各级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减灾专用工具、器材的生产、购置渠道的调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备案,指定定点生产厂家;被指定的企业应编制生产计划,并做好人员、技术和特殊原材料的储备,确保应急期间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8 社会动员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社会动员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将动员通知传达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市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或进行应急演习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征用应急工作所需的设施、装备和场所。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6.3.3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灾害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6.4.2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6.4.3 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针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6.4.4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进行大雪、路面结冰、城市积涝等特定气象灾害的专业应急技能培训。 

6.4.5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习或同级应急委员会组织的综合应急演习。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演习应包括编制演习方案、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总结等相关工作。 

6.4.6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将有关的评价和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应急委员会。 

6.5 监督检查 

6.5.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工作措施得力,准备到位。 

6.5.2 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玩忽职守或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由市应急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市气象局应当结合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备案。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预案涉及的部门组成。 

7.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2.3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1)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1)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或应急救援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1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对气象灾害的行动方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7.5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相关应急预案(略) 

8.2 预案附件(略)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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